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《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天津全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。
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,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。条例重点从提高行政效能、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做出规定。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,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,实现政务服务“马上办、网上办、就近办、一次办”;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,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;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,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;依法取消没有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,优化办理流程、压缩办理时限、减少办理环节。
条例还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,做出规定。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,不得在市场准入、融资信贷、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,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,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。
此外,条例还从降低物流成本、融资成本、用工成本、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成本等方面做出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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